清华大学天津校友会关于微信群管理补充规定

清华大学天津校友会关于微信群管理补充规定

2020-12-18 22:46 | |

随着校友会的快速发展,校友会微信群迅速增多,根据上级的要求,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友会各微信群的管理,治理一些微信群还存在的“乱象”,依据《清华大学天津校友会关于微信公众号及微信群管理规范》和《清华大学天津校友会关于加强宣传和对外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》以及《清华大学天津校友会信息披露制度》,经校友会微信管理委员会及秘书处集体讨论,通过以下补充规定:

1、校友会各微信群实行群主负责制,群主要对所在微信群发布、管理及后果负全责。

2、校友会微信群是联络校友、服务校友的平台,并没有其他的社会职能,凡是内容和联络校友、服务校友无关的微信息,原则上不得在校友会微信群中发布。

3、凡是在校友会微信群发布需要群内校友配合、协助、参与的涉及他人的微信息(无论何种组织、任何内容),一是需要发布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(特别是涉及爱心、捐助、求助等微信息),二是必须经群主同意后(注明群主同意),才能在群里发布。

4、群主同意群友发布涉及他人微信息的依据是: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、不能涉及政治等敏感话题、不能违反校友会规章制度、不能违反校友会关于微信公众号及微信群管理规定。

5、群主同意群友发布涉及他人的微信息,只是履行发布的例行程序,并不代表群主的立场,也不代表群内群友的立场,更没有号召、动员的含义。群友视自己的判断和感觉参与,与群主和发布群无关,与校友会更没有关系。

6、凡是需要经过群主同意后才能发布的微信息,如果没有通过群主同意,群主有权在第一时间通知本人撤回微信息,过了撤回时间,群主则要警告发布者。如果警告三次无效,群主有权将发布者“踢”出微信群。

7、凡是在校友会微信群内发布于群友无关的、更适宜在朋友圈发的社会信息、个人信息,每周不得超过二条,若有超过者,群主及时提出警告,警告三次无效,群主有权将发布者“踢”出微信群。

8、如果群主不在微信群履行职责,所在微信群连续发生违反本规定且群主未加处置的事件三次,校友会微信群管委会有权提出警告,如果警告三次无效,微信群管委会有权撤换群主。

9、天津校友会所有的微信群,都是为有正式资格的校友会成员(履行了入会手续、按时缴纳了会费、登记在册的校友)服务的,原则上没有义务为非会员提供服务。

10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属校友会微信管理委员会。

 

 

2019年9月3日